【摘要】: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
(一)案情简介
案件本诉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飞度公司)旗下的“人人投”是一家股权众筹平台,本诉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诺米多公司)是依托人人投平台融资的公司。[16]
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17.6万元由诺米多支付),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等问题,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后飞度公司收到诺米多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诺米多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飞度公司亦向诺米多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诺米多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海淀法院。(www.daowen.com)
(二)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其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法律意义
通过该判例可以得出:①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②二者属于居间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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