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服务:风险防范与资金安全管理

互联网法律服务:风险防范与资金安全管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平台角度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分为民事法律风险防范及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两部分。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都需要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将所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从而保障各方的权利。由于筹款、提取服务费、众筹成功/失败后的划款均会涉及资金安全,平台有义务对资金进行安全合理的管理。

互联网法律服务:风险防范与资金安全管理

截至目前,互联网众筹仍未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13],大多散见于多个部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这既说明了国家认识到了众筹的影响,又说明在还未有着明确的结论及规则之前,国家不愿意依据现有的认识立即出台规范一切的法律法规,只是零散的提出部分红线,警示平台不得触碰,并在实践中加以把握。这种认识到重要性,又比较审慎观察的做法,恰恰给了众筹平台广泛的发展空间。

从平台角度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分为民事法律风险防范及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两部分。其中民事风险防范建议有:

(一)指定清晰合理的众筹规则

在众筹平台运行之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自行建立起清晰、合理的众筹规则。即平台指定玩法,参与者遵守规则参与其中。实践中,比如“天使汇”等平台就自行设计了一套规则,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如对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防止对市场造成的风险;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进行管控,减少投资的负面影响。

(二)设置合格投资人资质需求

对于众筹平台而言,设立合格投资人既能保护投资人,又能促进项目的市场筛选,更能一定程度上减轻平台负担,是多赢的一项举措。如何设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

实体上,一是对投资人的资产规模或收入设定要求,从而评估投资失败对投资人一般生活消费的负面影响。二是要求投资人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三是要求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

程序上,以形式性审查为原则,还需考虑平台的过错责任。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就在于简易、快速、跨区域等,而众筹平台显然也不能例外。如果采用实质性审查,显然会增加审核成本,影响平台服务的及时性和便捷性,影响融资效率。实质性审查会极大增大众筹平台的运营负担,对众筹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就当前而言,采取形式性审查最有利于众筹的发展。但采取形式性审查的同时,并不意味着众筹平台可以忽视交易安全,因此平台还应注意过错责任。

(三)交易流程可视化

所有的交易流程通过平台的运作进行可视化处理,让交易以大家“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比如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针对项目不断发布话题,更新进展;关键性的法律关系以合同形式进行固定,将线上的电子合同和线下的书面合同形式相结合,既满足便捷性需求,也满足一定的安全性需求。

以众筹中最为复杂的股权众筹模式为例,就可能涉及:投资人与众筹平台的居间类法律关系;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的居间类法律关系;投资人与项目发起人之间的股权投资法律关系;投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投法律关系;众筹平台与合作方(孵化器、风投基金等)合作法律关系;投资人、众筹平台、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之间的资金监管关系等。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都需要通过可视化的方式进行,将所有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从而保障各方的权利。

(四)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

众筹项目,特别是股权类众筹,投资人一般都处于信息的弱势方。要求融资方进行信息披露,也是国内外对涉及这部分融资时统一的原则。因为在这类交易中,交易各方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不进行信息披露,势必无法营造信任基础。长此以往,会致使整个该类融资市场的瓦解。美国的JOBS法案[14]也再次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平台来说,坚持将项目信息、发起人团队信息、筹备情况、项目进展等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同时明示风险提示,能极大降低平台的过错责任,也能够增强投资人的信任度,同时,也是众筹平台必须履行的义务。(www.daowen.com)

(五)资金流的风险管控

由于平台主要作用在于以互联网方式,调节社会富余资本的利用率,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因此,势必会涉及大量的资金。由于筹款、提取服务费、众筹成功/失败后的划款均会涉及资金安全,平台有义务对资金进行安全合理的管理。而最好的方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委托第三方独立运作,依据相关监管协议进行扣款。另外,由于项目发起人在筹款成功后可能无法兑现投资承诺,我国目前也还未明确对投资人的救济,因此,也有观点认为众筹平台可以开设专项救济账户,明确项目投资人无法兑现承诺时,筹资人将资金转入专项救济账户,用于弥补投资人损失[15]

(六)设置合理的“冷静期”

借鉴国外的经验来看,部分平台会给投资方设置一个7天左右的冷静期,即投资人在将众筹款项汇入第三方监管账户后,直至项目筹资成功后的7天之内,投资人可以无理由要求返还资金。这与我国当前网上购物设置无理由退货的保障内核一致,防止冲动消费/投资,保护弱势地位群体。在当前我国广大投资人经验、知识还不够丰富,平台信任还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尤其对采用众投模式的平台而言,设置合理的冷静期,将有助于众筹平台的发展。

除了民事风险外,众筹平台最关注的通常是行政和刑事类风险。由于各种众筹类型的模式不同,具体可以根据众筹模式类型作以下分析。

针对慈善型众筹,主要是避免被虚假慈善项目发起人利用,触碰集资类、诈骗类的刑事犯罪。因此,主要对策有:①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确实审查项目发起人资质、信息和慈善项目等情况。②严格监管资金流向,保证专款专用

针对奖励型众筹,主要问题也与慈善型类似,也是避免涉及集资类、诈骗类刑事风险,当然还有被利用成营销、传销等。主要对策有:①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确实审查项目发起人信息、产品或创意信息,避免虚假项目。②严格监管资金流向,保证产品按约履行回报义务。③避免为项目发起人提供担保。

以上两种模式,法律风险都比较小,只要注意以上方面,基本能够避免行政或刑事类风险。

针对物权型众筹,主要是资金池、自融及虚假性、刚性兑付等。作为平台自身而言,必须打破“硬性兑付”或全部“跳票”的怪相。在规范平台运作的同时,将平台风险分解为产品风险,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在平台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风险是集中爆发的。即平台出现整体性风险前,所有违约都会被平台硬性兑付,这个时候投资人面临的都是零风险;但是一旦平台出现了重大风险,在信用中介加资金池的模式下平台就很可能破产、跑路,那么投资者可能形成了100%的风险。但是在信息中介模式下,风险是相对分散的,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针对最为复杂的股权型众筹,牵涉的法律关系最为复杂,也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同时,也是所有众筹类型中最受关注,也是最容易获得重大发展的类型。该类型与其他类型相比,最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会触及非法证券类的行政或刑事责任。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4.12.18)、《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7.18)、《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2015.7.30)、《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政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10)、《股权众筹试点办法》(2018.12.1)等文件来看,国家逐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红线,明确了创新的边界。

具体法律红线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认识:①仅向特定用户发行不得针对非特定用户。这条具体来看就是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否则私募模式将变为公募,涉嫌擅自公开发行股份。②特定对象也不得超过200人。这是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的检查内容。③严格审查项目发起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禁止发行虚假项目。④如实信息披露,加强投资风险提示。⑤不利用自身平台优势误导投资人,或者为自身公开募股融资。

就具体操作而言,众筹平台主要工作仍在于做好融资方(项目发起方)和投资方的审查和限定。对项目发起方的股东信息、产品信息、公司信息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好法律、财物、商务的尽职调查。对投资人必须经过注册审查,获得合格投资人资质,并告知投资风险。项目达成后,建议用线下途径进行点对点的面谈及签约。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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