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风险主要涉及合同风险以及侵权风险两类,该类风险虽然不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安身立命之所在,但在第三方支付发展的萌初阶段,仍然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用户(商户或普通用户)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一旦涉诉,会形成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原因比较多,以下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予以分析。
案例一:在余大弟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支付宝非交易平台,支付宝的担保交易功能并不是担保法上的担保,其主要是指支付宝为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目前支付宝只需要对交易进行形式审查、确保支付安全的义务,交易双方应当自行辨别交易对象的安全性。
案例二:在潘志成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用户和支付宝之间已经形成通过在线协议签署合同,各方均应当遵守。支付宝公司授权淘宝公司以支付宝公司的名义处理此类纠纷,淘宝公司的行为系属代理行为,其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支付宝公司承担,故原告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释】
[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条。(www.daowen.com)
[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
[4]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9号公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5]即:本通知所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照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户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制定范围、制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表现为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点数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戏中的游戏道具。
[6]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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