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可被处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另外,针对网络支付,非银行支付办法第四十二条还列举了可被施以行政处罚或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支付机构的违规行为可被处以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另外,针对网络支付,非银行支付办法第四十二条还列举了可被施以行政处罚或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当然,我们发现,诸多针对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举报管辖,会在实务中造成一定的混乱,以往还发生用户向被举报公司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的情形。而实际上,在支付领域,对于无证经营的行为,均应当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受案处理。
同时,作为支付机构,应当明确行政处罚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之关系,央行在续展牌照的过程,并不一定因为企业受到过行政处罚就不再续展,例如2016年,央行就对于一些违规机构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在续展中获通过,人民银行主要是考虑到“续展工作与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不同”之特点。(www.daowen.com)
在实务中,自2016年以来,陆续有诸多第三方网络平台受到用户的举报,被指出在没有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无证经营网络支付结算业务,违反了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非法经营,相关案件亦由央行介入进行了调查核实。很多平台均涉嫌大商户模式这种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这些平台往往是开立类支付账户的电子钱包,具有充值、消费、提现等支付功能,这在实务中十分普遍。所以,在央行陆续暂停支付牌照发放的状况下,很多平台开始进行了“收购布局”,意图抓住支付这一紧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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