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聚合支付: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聚合支付: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聚合支付是相对之前的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亦称为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公司一般不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它介于诸多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通过一个唯一的支付入口,调用各类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2017年,某聚合支付公司在“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

聚合支付: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聚合支付是相对之前的第三方支付而言的,亦称为第四方支付。聚合支付公司一般不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它介于诸多第三方支付和商户之间,通过一个唯一的支付入口,调用各类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2017年2月20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明确要求其加强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强化收单机构管理责任,其中要严格规范聚合支付服务合作,不得将商户审核、风控、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

2017年,某聚合支付公司在“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公开资料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为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银行提供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数据渠道平台居间业务。公司数据渠道平台业务是指提供网络居间业务实现利润,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收取的服务费用。该业务采用公司先行向上游供应商预付款项,后定期与下游客户结算的模式,不形成资金池。(www.daowen.com)

2017年,央行下发《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给聚合支付划了一条红线,明确了四个“不得”:不得从事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核心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经手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不得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不得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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