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4]。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实务中极易产生二清支付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二清支付市场得以繁荣的根源就在于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收单从通俗上表示,即消费者持发卡行的银行卡,到特约商户(就是有POS机的商户)消费后刷卡,但商户不会马上收到消费者刷卡的钱,收单机构会在收到“消费单据”后,定时结算,并将消费者支付的钱再行支付给商户,这个结算期限一般是T+1。
为什么商户不使用现金收款,而一定要改用银行卡这种非即时收款的方式收款呢?很简单,消费者喜欢用刷卡这种不携带现金的安全且有身份表现的方式,所以为了迎合消费者需求,商户就想方设法向收单机构申请POS机。
于是所谓的收单机构就开始隆重登场了。收单机构,顾名思义,就是收集商户产生的“消费单据”,再结算支付消费款的机构,收单机构不是谁想当就能当的,收单机构起码要有收单的机器吧,这就是POS机。收单机构负责特约商户的开拓与管理、授权请求、账单结算,国内最有名的就是银联(商务)了,其他如各类银行以及支付宝公司(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中就包括银行卡收单),只有这些公司才能为商户办理收单结算业务,都必须取得央行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市面上潜在商户千千万,单靠收单机构自己去地推,怎么能快速抢占市场,于是收单机构开始招地区代理商,通过代理商(而不是直营模式)去向商户推荐自己的POS机和收单结算业务。但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办理POS机实在是太麻烦了,银行备案审批,期限长,而且一般结算都是T+1,即消费者当天的消费要等到第二天才能收到钱。基于众所周知的银行脸色下的极差用户体验,很多公司动起了歪脑筋,看到了这块灰色的蛋糕,想方设法成为二清公司。(www.daowen.com)
二清公司会先向收单机构办理POS机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成为“特约商户”,这样的特约商户可以用不同的公司名义办理好多,还有些会只申请一个特约商户POS机,然后套码复制出好多的POS机。然后,二清公司就开始向各商户兜售这些POS机,言“免费安装POS,无须复杂审核,T+O到账,每天可多次结算”等,但可能费率较银行高些(这也是二清的利润差来源),这对没有结算专业知识的商户具有很强的诱惑性。二清公司真能做到吗?能,因为消费者刷卡消费后资金先结给二清公司自己名义办理的POS机账户内,二清公司通过查核后台消费单据,可即时将消费款直接付给商户,想多快有多快。
问题也出在这里,因为消费金额进入二清公司消费账户后,其实是和商户账户处于隔断状态的,除非二清公司发起支付,否则这笔钱可能永远都不会支付给商户(理论上)。如果这个二清公司纯粹是为了诈骗,他就可以在正常给商户结算引鱼上钩后,在某天突然告诉商户,称什么“G20期间只收款暂不结算”这类谎言,在累积足够的收款额后直接卷款走人。
在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存在诸多的“地推代理商”,若代理商以上游收单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可行?在易刷通公司与中汇公司的纠纷中,中汇公司负责提供手机POS业务的合法支付接口,提供合法序列号供易刷通公司发展手机POS用户,负责手机POS业务的资金清算,提供24小时交易查询服务,易刷通公司负责手机POS业务推广。法院认为:《手机支付渠道合作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备订立合同的能力,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易刷通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中汇公司并不具备签订手机支付业务的资质,同时,双方合作的业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该项中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只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而易刷通公司诉请的依据全部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故不属于法律认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对于易刷通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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