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5年,央行就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通观全文,主要还是规范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毕竟当时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仍未引起监管的注意。《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2]。同时,该指引对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指令的发起和接收、安全控制,以及差错处理等进行了规定。
直到2010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互联网支付才迎来了真正的正名和发展的规范化,其在中国互联网支付历史上,可谓是非常重要的规章制度。在该办法中,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和银行卡收单,并明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另外,该办法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等内容进行了管理。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发布,央行陆续为之配套了相关办法,例如《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非银行支付办法等,其中尤其以非银行支付办法最为重要,影响也最大。(www.daowen.com)
虽然国家目前已经存在诸多关于互联网支付的规范文件,但支付行业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高位阶法律显然已不能有效规制互联网支付行业,而已有的规范基本仅处于部门规章的低效力层级。目前,《电子商务法》已颁布,共有五个条款(第53~57条)专门规定了电子支付,并特别地将电子支付服务机构归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可谓属于较为落地的调整规范了。
2017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于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接入网联平台和业务迁移相关准备工作。由此,中国互联网支付(网络支付)正式进入了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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