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息审核对象的不同,实践中会涉及用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和业务信息的审核。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的要求,审核用户身份信息即要根据网络实名制要求展开。网络运营者开展该条规定的共计6项服务内容时,有义务核查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核查身份信息的方式一般上是形式审核,需要审查用户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能够准确确定公民个人具体身份的不同信息。对于已经过电子认证的法人、非法人和公民等用户主体,其向网络平台公开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可开放更多用户权限。如果可比照对外开放的政府公共资源数据库,则网络运营者应进行实质审核,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数据库等类似的数据库比照核对企业工商信息的真实性。另外,网络运营者还需对各个注册用户的身份信息独立建档并定期更新。
审核业务信息时,需要根据不同业务审查不同的业务内容:
(1)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时,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九类违法信息。
(2)针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其播出的视听节目必须保留60天(备查),并且不得含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十类违法内容。(www.daowen.com)
(3)针对网络广告发布行为,发布者应当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4)针对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其应当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
案例1:某招聘网站在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的服务过程中,为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违规提供了信息发布服务;另外,该网站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用户所发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筛查,导致用户所发布的违法违规信息扩散至网络各端。北京市和天津市的网信办在2017年8月11日联合约谈了该招聘网站的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其对网站招聘信息进行全面整改。
上述案例中,该网站不履行“用户信息审核义务”系违法,最终由网信部门执法约谈,要求整改。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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