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提升法定刑配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www.daowen.com)
这些关于“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与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的界定是一脉相承的,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网络安全法》中的界定,同时以上述《通知》和《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的界定为辅。
根据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刑法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罪名: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详细的罪名构成、刑事处罚以及情节认定参见本书后面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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