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信息权利的民法保护-《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个人信息权利的民法保护-《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所防范的是一种因个人信息被侵害而可能产生的抽象的危害,这一危害可能外化为隐私受侵害、名誉受损或者财产损失,建立和遵照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有助于避免这种危害的发生。根据目的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传递原则上受到了禁止。在财产保护的问题上,个人信息保护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规范,优先于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规则而适用。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所防范的是一种因个人信息被侵害而可能产生的抽象的危害,这一危害可能外化为隐私受侵害、名誉受损或者财产损失,建立和遵照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有助于避免这种危害的发生。其中,民事法律中的个人信息具备如下四种法益,侵害相应的法益即要受到法律规制:

(一)知悉个人信息被处理的利益

此项法益是其他法益展开的前提:只有公民知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保有或者处理时,才能干涉信息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才能获知是否存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违法”行为,掌握事实从而主张损害赔偿。

(二)保障个人信息正确和完整的利益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则保护公民的信息正确性和完全性利益,还包括旨在维持信息正确而赋予公民的三项积极请求权:更正请求权、封锁请求权和删除请求权。

(三)个人信息处理须符合特定目的的利益

信息收集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收集之后的信息处理、利用等行为不得超出这一特定目的。第二项信息正确和完整性法益并不能涵盖本项法益,因为此处并非涉及错误的个人信息。根据目的限制原则,个人信息的传递原则上受到了禁止。(www.daowen.com)

(四)隐私利益

个人信息中的一些隐私信息将获得更严格的保护,诸如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等均可以成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益。

其中,在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上,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与《侵权行为法》或者其他传统民事法律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具有如下的关系:

在人格的保护问题中,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是否构成对他人人格权侵害,仍须按照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法律规则进行衡量。

在财产保护的问题上,个人信息保护的损害赔偿责任条款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规范,优先于民法中的一般侵权行为规则而适用。

公民信息保护所享有的信息查询权、错误信息更正权、封存权和删除权等积极请求权,与旨在回复绝对权之完满状态的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在功能上是互相补充的,而在适用上非互相排斥,可由当事人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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