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安全法》倡导以下两大内容:
(1)倡导诚信、健康的网络行为和支持研究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2)鼓励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发展和进步,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安全、健康运行。法律倡导企业、高校和科研单位、网络相关行业组织等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研究开发网络安全技术,为社会提供网络安全认证、检测以及风险评估等的安全服务,研发网络信息数据等的安全利用和保护技术,培养网络安全方面的专业人才等。
通常而言,法律规则中比较常见的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它们在法律规范的效力或刚性程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设置较多倡导性规范是为了充分体现出立法具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也为了能够快速响应不断变化的互联网环境,最大程度上减少成文法本身固有的滞后性。而体现在表现形式上,《网络安全法》的倡导性规范着力点在于鼓励和支持技术进步、倡导公众自律等导向方式,有利于推进综合运用各种网络空间治理手段,这是具有前瞻性、开放型的引导方式,可以有效地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运行,使网络数据信息在网络上自由、安全、有序地传播,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无形财富。(www.daowen.com)
如上文所述,法律设定倡导性规范的初衷是对网络中公民的自律行为的肯定和强化。当下,我国互联网的某些领域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自律公约,譬如《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博客服务自律公约》等。这些自律公约和自律规范目的都是为了加强自律地发展网络空间,为网络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虽然这些公约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效力,但是因其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违反公约的行为不能被网络社会所接受,渐渐地已经形成了网络空间自己独有的“公序良俗”,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因此,在把握《网络安全法》的倡导性规范时,网络中新产生的公序良俗同样作为法律活动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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