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通过梳理现有的司法判例,已经被法院明确认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完全统计有26种,实际上还在不断增加,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针对对手的商业模式进行干扰和破坏(例如屏蔽浏览器广告就是对浏览器盈利模式的破坏),所以律师可以对照下面的表格,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他人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为域名;网络虚假宣传;擅自使用对方网页表达方式造成两个网站服务内容混淆;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同类产品;强行修改他人搜索页面;网络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商誉;通过软件在第三方网站嵌入广告栏、搜索栏、标签链接等并引导用户跳转;未经许可在己方产品中嵌入第三方产品及服务;通过近似域名及网站页面造成用户混淆;针对同类产品不恰当软件冲突提示和警告设置进程阻碍用户使用同类产品;知名网站特有名称混淆;安装时诱导用户不选择或删除同类输入法产品;在第三方搜索引擎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安全软件对第三方产品给予无根据负面评价;购买对手关键字用于竞价排名;安全软件对第三方搜索结果插标并劫持流量。
除了以上可以进行对照的行为类型,如果出现新型的竞争手段,当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时,可以借助以下在判例中确认的司法原则进行分析(见图4- 11)。
图4-11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百度与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确立,该案起因于奇虎的360安全卫士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有选择地插入感叹号图标作为警告标识,以警示用户该搜索结果对应的网站存在风险。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确实出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特定情况下不经网络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并证明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终,奇虎的插标行为因不满足上述原则,导致构成不正当竞争。(www.daowen.com)
(二)最小特权原则
“最小特权原则”是“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最直接的体现,最高院在360插标案再审裁定书中指出安全软件应适用“最小特权原则”,即安全软件由于在系统中拥有优先权限,应当审慎运用这种“特权”,如果确实有必要对用户以及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干预,也必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要”为前提,限制在最小的权利范围内。
(三)多重角色独立原则
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搜狗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中确立,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作为安全服务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终端浏览器软件,此类跨领域经营的互联网企业有义务确保其在各领域内的角色相互独立,不得借助其在一些领域(如网络安全)的特殊地位干涉其他领域(如浏览器)内的正当商业竞争,即所谓“多重角色独立”原则,旨在遏制类似“裁判兼选手”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即因不满足该原则的要求,被判赔偿搜狗510万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