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创新模式的诉讼确认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创新模式的诉讼确认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亚马逊等B2C模式的电商平台为例,其《用户协议》中大多标配一个条款,要求用户在已经下单并付款的情况下,仍需等到平台系统向用户告知已经发货或者告知有货后,双方才正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经过一系列的败诉之后,直到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徐某与亚马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终于以判例的形式认可了这种商业模式的合理性,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创新模式的诉讼确认

大量的创新商业模式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找不到明确依据的,即便做了一些交易架构和法律关系的设计,但这种设计本身究竟能否被法律所认可仍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向立法寻求答案没有可行性,司法判例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出路。

必须强调,此处的借助判例确认商业模式创新绝非引导大家制作虚假诉讼,而是当商业模式运行起来,涉及有关诉讼和争议时,不要轻易在此类诉讼中寻求和解和妥协,而是争取得到法院的有利判决,从而形成对商业创新的有效背书。

亚马逊等B2C模式的电商平台为例,其《用户协议》中大多标配一个条款,要求用户在已经下单并付款的情况下,仍需等到平台系统向用户告知已经发货或者告知有货后,双方才正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否则,平台以及商家可以以买卖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发货。(www.daowen.com)

亚马逊等公司就因为这一条款开始频繁涉诉,大多数判决对平台都不是很有利,但亚马逊并未轻易和解,而是坚持应诉。从过往判决书中所载的亚马逊公司答辩意见可知,亚马逊所遵循的并非传统的先存货再卖货的方式(传统的B2C),而是先收集消费需求(订单)再寻求供应(C2B),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比较先进并且有效率的商业模式,这一新型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亚马逊确实难以百分之百保证发货,这个看似简单的格式条款效力之争,背后代表的却是亚马逊等电商希望司法所能够确认和维护的商业模式。

经过一系列的败诉之后,直到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徐某与亚马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终于以判例的形式认可了这种商业模式的合理性,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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