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交易平台责任承担适用的实务指南

互联网交易平台责任承担适用的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用户有权请求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中止相关行为。恶意差评的法律后果,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但行为过程中如有触犯现有法律如刑法等的规定,依照规定承担责任。

互联网交易平台责任承担适用的实务指南

(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民事侵权或者合同违约承担

1.互联网交易平台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规定,明知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承担侵权责任。

1)自营型互联网交易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责任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以自己名义进行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明确注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由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或从事的,推定由其提供或从事,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合营型互联网交易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若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与网络卖家合作经营,或从网络卖家的经营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应当知道被控侵权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的,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当以间接侵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明知”是指当事人主观上实际意识到直接侵权行为必然发生或已然存在;“应知”是指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已经获得了足以促使合理谨慎者调查潜在侵权行为的信息。

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品,罚款等;刑事责任,主要有拘役、罚金、有期徒刑等。

2.平台发布信息的法律责任

1)广告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2)信息

第一,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第二,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四,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3.平台对于泄露信息、恶意差评的法律责任

1)泄露信息

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权利。个人信息,是指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互联网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www.daowen.com)

互联网交易经营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侵权责任,用户有权请求互联网交易经营者中止相关行为。

2)恶意差评

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第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第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第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做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

第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

第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第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恶意差评的法律后果,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规定,但行为过程中如有触犯现有法律如刑法等的规定,依照规定承担责任。

4.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损害赔偿责任——先行赔付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刑事责任

互联网交易平台设立者应当依法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经营,为网络提供公平环境,如果经营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上,网络交易平台涉及刑事案件主要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在后面章节中详细阐述。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违反规定,不履行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以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四)平台关于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网络安全法》调整范围包括了网络空间主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义务等内容。对于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第九、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四十二、四十七和五十六条。《网络安全法》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制度等有了具体规定,这将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准,同时,《网络安全法》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对平台发展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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