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对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法律义务也更加明确,主要义务如下:
(一)合法设立、注销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平台经营者申请并经核准设立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设立,也可以委托互联网交易公司代理设立。不论自行设立还是代理设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条件包括:一是硬件设施,包括网络平台经营者取得“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并取得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备案核准的网络域名包括国内域名或国际域名。同时具备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设施,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是计算机系统,包括取得ICP许可证;三是管理人员、计算人员、客服人员,四是除上述条件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程序为:一互联网交易平台经营者注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经营公司;二向国家互联网登记中心申请了域名,取得域名备案核准证书;三办理交易平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四如交易平台涉及广告的,需要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涉及文化的,还需要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涉及金融产品的,还需办理银行业务许可证等等;五交易规划备案。
注销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②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③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④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在网络空间的交易中识别民事责任主体并不容易,交易平台往往并非直接显示平台现实经营者,而往往以例如“某某网”“某某网站”“快速贷”“易拍贷”等形式出现,这就需要认真加以识别确认。
(三)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www.daowen.com)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四)数据存储与查询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网贷平台的信息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五)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主要包括站内经营者注册资料等必要信息汇总整理和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制定。为确保信息准确及有效,交易平台应审查和认定涵盖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和许可。
(六)检查监控售假行为、销售违禁品等行为,并报送涉嫌违法信息等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销售或者提供。在监控过程中,平台应当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二是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三是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四是依法向有关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关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交易平台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经营者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并将涉嫌违法的信息报送有关部门;五是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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