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定探讨

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定探讨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回归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本质网贷平台确定投资人风险责任承担以及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平衡发展,法律法规作出一些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范:即禁止线下推荐,禁止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禁止发放贷款,并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定探讨

(一)回归互联网借贷中介平台本质

网贷平台确定投资人风险责任承担以及与传统金融业务的平衡发展,法律法规作出一些P2P网贷平台禁止性规范:即禁止线下推荐,禁止提供担保或承诺收益,禁止发放贷款,并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份额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此规定有利于确定互联网平台的本质属性,不抢占传统金融机构物理地盘;也明确网贷平台仅是中介平台,而不参加借贷,不提供担保,更不承诺收益。

(二)网贷平台禁止进行其他金融业务的混业经营(www.daowen.com)

具体包括: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禁止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禁止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三)设置借款人借贷金额和募集期上限,并禁止平台将期限与资金错配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这种限制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明确了投资风险范围,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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