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买卖双方意志和行为,往往产生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的处理的不同步,买方电子商务消费者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卖方商务经营者不能马上获得货款,而是先将货款汇到第三方平台上,等消费者收货查验后,再对平台下达确认授权付款,平台由此将资金转给商务经营者。这交易过程必然涉及资金存管和支付问题。
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规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由资金分账管理,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此,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第三方支付平台资格的审批和监管。
现行通用的做法是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网联。目前,国家在推广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银支付平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这种模式的优点: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方便,成本低。缺点:容易导致资金安全问题;私设资金池导致非法集资问题;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
从消费者和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的关系看,其法律性质是保管关系,由消费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而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并未获得资金的所有权。由此可以推出,资金在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由消费者获得。
但是,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根据民法占有即所有的规则,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占有了资金,即获得了资金的所有权。由此,资金在保管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由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获得。但是我国刑法关于公民所有的财产的列举以及《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财产的界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认了公民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由此产生法理冲突,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实践中倾向于保管关系,这些沉淀资金而产生的孳息并未因转移占有而混同的情况,仍应归资金所有者所有。(www.daowen.com)
为此,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办理《支付许可证》,从法律上赋予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资格,否则就会导致非法经营或集资诈骗等犯罪情形,同时,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沉淀资金而产生的孳息被平台挪用或非法投资,造成经济损失风险。比如支付宝将沉淀资金及产生孳息通过余额宝用于购买天弘基金,给予消费者回报。这种孳息的归属及投资购买天弘基金未被消费者认可,显然与我国现代的法律法规相悖。这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重大风险。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取得《支付许可证》且按国家规定的支付规则处理资金的收转和使用,才会避免风险发生。
(二)银行支付平台模式
互联网交易平台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消费者货款直接打入平台在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而不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待银行得到消费者支付指令后,银行就把资金转给商户。
这种模式的优点:银行信用高,不必担心非法集资问题及资金安全问题。缺点:费用高,银行管理必然带来高收费,而且如果交易资金小,则会造成成本过高问题。同时存在监管和行为处理为同一银行情形问题。
(三)网银支付平台模式
这种模式看上去作为支付平台的银行是独立的,银行履行支付结算职能,又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平台消费者的资金仍然汇入平台在银行设立的账号中,其资金拥有与使用仍然属于平台,失去了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独立性,平台倒闭则消费者资金灭失。而且,这种模式尚未被现行国家法律认可,出现资金问题后,很容易触及非法经营或非法吸入公众存款以及诈骗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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