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模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模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指平台运营者利用经济学原理,突破传统法律规定而设置的平台创造利润的方式。目前,互联网交易平台交易模式主要有B2B、B2C、C2C、B2G等,这些交易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产生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法律关系。互联网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平台经营创新的最终目的,即通过盈利模式使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

互联网交易平台运营模式-《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

互联网交易平台为了完成交易,获取利润,均采用创新的运营模式。所谓创新就是突破传统的法律、法规框架发展模式去寻找利润支撑点。同时,交易平台运营者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有关经济学原理建立自己的运营模式。对经营者而言,看似有经济学原理支撑就以为是意思自治情况下的合法经营,但一旦“出事”时,经营者才明白,原来的运营模式是一种“伪凭条”,最终受到法律追究。

所谓互联网交易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指平台运营者利用经济学原理,突破传统法律规定而设置的平台创造利润的方式。从运营实践看,根据模式性质不同,运营模式一般分为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和盈利模式。所谓商业模式:

案例一:藏品网是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书画的互联网交易平台。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聚集人气,采取两种营销策略:一种是点击量为标的服务外包,将藏品网浏览量迅速扩大,公司前期作大量投入;另一种是通过线上VIP会员制,建立两个层级,在线下建立会员销售群体,扩大交易量,该公司将这种商业模式取名为“消费创业”,即通过会员在藏品网上消费—购买藏品得到回报—利用回报继续在藏品网上消费。藏品网平台通过收取佣金取得利益。该公司采用“营销倍增法”经营方式来运营,然而,这种商业模式很容易产生会员只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利益,同时会产生平台的虚假交易,这种模式容易触及非法经营及诈骗的犯罪。

目前,互联网交易平台交易模式主要有B2B、B2C、C2C、B2G等,这些交易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产生法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法律关系。

B2B是企业面对企业的电商平台,该平台设立独立商城。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建立企业间电子交易,实现网上自动采购。这种B2B平台最主要的收入有佣金提成、会员费、广告费、入驻费、竞价排名、线下服务等。

B2C是企业面对个人的电商平台。目前国内市场上的主流B2C电商品牌当属天猫、京东。这种模式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属商业零售模式,主要借助于互联网平台开展在线零售活动,企业通过互联网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新型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等消费行为。

B2C电商形式是目前互联网中最普遍、经营范围最广、受众最多的。B2C电商一般的盈利模式有:产品销售,平台销售自身的产品或服务;加盟入驻,收取入驻费、加盟费;佣金提成,加盟商在平台销售抽取佣金或提成;会员费,用户注册会员收取会员费;增值服务,提供推广、建站、培训等其他增值服务;广告,平台广告销售、展示等费用;其他。(www.daowen.com)

C2C模式是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将商品与服务出售给另外个人,以淘宝为代表。

以上三种普遍的盈利模式都是收取佣金、会员费、交易提成、搜索排名竞价以及增值服务费等。

然而,当今互联网平台利用这种交易模式赋予了新的实质内容,即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从事平台交易,获取高额利益。

案例二:家具网是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专门从事家具销售的互联网平台。该平台一方面是具有中介性质的居间者,即消费者通过家具网定购家具,支付家具款,生产厂家四十九天内将家具送到消费者手中。另一方面,家具公司的经营者运营该平台采取如下经营规则:消费者因特殊原因,按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而解除家具定购合同或进行家具债权转让。依照法律,这种交易模式并不违法,同时该公司又采用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经济学原理,即当需求高于供给时,价格会上涨。于是,该家具网的会员大量订购某款家具产品,利用49天生产期,并依托平台将购买家具的债权转让(即抛售),平台赚取比例利益,消费者或消费商赚取上涨利差。这样,该平台就会产生虚假交易,线上交易火爆,线下提货冷清,这就很可能会触及虚假交易引起的诈骗犯罪。

互联网平台的盈利模式是平台经营创新的最终目的,即通过盈利模式使公司经营利润最大化。这种盈利模式是公司经营的出发点和终结点。然而,平台经营者往往也会利用经济学原理创新设立盈利模式,可是,不正当盈利模式会引起平台的违法经营,甚至走向犯罪。

案例三:餐饮网是某网络科技公司设立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该平台依据经济学中分润原理,让更多VIP会员享受餐饮消费带来利益的分配。该科技公司利用平台签约餐饮商家,发展消费者为平台会员,用会员按层级推广会员,会员利用平台支付渠道餐饮消费,餐饮商家的优惠折扣率留给平台,平台将部分利润依照平台、会员(多层级)、消费者进行分配。在这种分润盈利模式下,平台将餐饮消费量大的机关、企业及有关人员作为发展会员对象,由此消费利润变成“商业回扣”,动摇了消费利益分配的基础,造成盈利模式的违法,甚至产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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