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涵概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本企业成员,是指企业集团成员或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二)市场准入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必须是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系统运行稳定并且连续三个月内没有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的网站。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www.daowen.com)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需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A证》,与其他企业进行药品交易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B证》,向个人消费者提供药品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C证》。
但需强调的是,经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两个文件的先后发布,A、B、C三证的审批当前均已取消。
虽然现有审批程序已经取消,但在上述两个文件中均强调,对于互联网药品服务的监管基调是加强,而不是放松。未来的监管政策将遵循《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该办法仍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未来具体的监管措施仍不可下定论,故我们仍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取得在本节中予以考虑。
(三)外资准入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不受外商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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