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二)市场准入互联网基金销售服务分为两大类。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互联网法律实务指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

(一)内涵概要

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市场准入

互联网基金销售服务分为两大类。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上述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也可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www.daowen.com)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三)外资准入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具体限制为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则须为中方控股。

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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