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涵概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①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②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③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其中,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①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②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市场准入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备案手续。(www.daowen.com)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外资准入
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互联网文化经营仍然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但新目录中特别注明了“音乐除外”。换言之,我国不再禁止外资进入互联网音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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