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电子商务法》的第一次起草组会议,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电商如何设立成为该法争论的焦点。
电商的设立首先需确立电商的法律主体。根据电商活动中参与主体功能和职责的不同,电商主体主要分为交易主体、服务主体、评价主体和监管主体等4类,各个主体之间相互支撑、相互依存。但评价主体和监管主体并非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商事主体,故交易主体、服务主体是本书论述的实际电商主体。
《电子商务法》将上述交易主体、服务主体统一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并进一步细分为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三类。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www.daowen.com)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可见《电子商务法》并没有照搬草案,而是在草案的基础之上,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两个层次的分类。大的分类是两类:一类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另一类是除平台经营者之外的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小的分类是对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一步划分,分为: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通过其他网络从事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此,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际就是本章节讨论的电商设立中的主体对象。其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是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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