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确认消费者的权利、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时,以及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以及现行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效力所及的时间、空间和主体的范围。其效力所及的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具体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享有的权益。这种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农业生产规模不大,不具有规模效益,并且农民在购买使用农业用生产资料时经常受到假劣农药、种子等的侵害,而合法权益又很难得到救济,因此作为例外情况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但不能据此否定消费者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体消费者的含义。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必须给予严格保障。经营者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和消费者以效用最大化为目标是存在冲突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资本、商品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突出,经营者为最大限度地盈利而不顾诚实信用,使得消费领域中消费品的危险性和复杂性呈增加趋势。由于生产经营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也相差越来越大,消费者在受到侵害时个体难以维权,因此,国家必须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虽然之前也有民商法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的保护,但还是不能完全解决消费者被频频侵权的问题。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社会结构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社会经济秩序是经济发展赖以存在的环境,是指通过法律、经济伦理和行政手段建立起来的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包括经济运行规则、市场规则和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所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但是市场经济需要政府适当地干预,以避免市场失灵而走向自灭。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各项经济政策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使各方利益处于一种相对公平、公正的平衡状态,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下列四项原则:
(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www.daowen.com)
该原则要求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一是必须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法规;三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一定要确保安全、可靠,绝不能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等。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活动时,彼此尊重,平等相待,善待对方,双方意思表示应当真实、符合等价交换和商业惯例的要求;要诚实、重承诺、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是我国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具体反映,也是保护人权的体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国家保护公民人权利益的一个方面,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如通过加强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工作等手段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贯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正是国家通过立法履行这一重要职责的具体体现。
(4)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这一原则要求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作用,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机制。
思考9-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义是什么?
知识扩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提出与意义
一般认为,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针对美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指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一是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二是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是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四是有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肯尼迪的理论提出以后,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相继增加了获得合理赔偿、获得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享受教育的权利。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竞争环境。
(2)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供应短缺,消费者很难顾及商品质量,对服务状态也无法提出较高的要求。这实际上是生活水平低下的反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试想,一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如果不能自由选择,又因不能自由选择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买到不合格产品而商店拒绝退换,甚至受到商店的欺骗,他(她)会是一种什么感受?这种情况下,尽管商品数量充足,却同样存在生活水平低下、生活质量不高的问题。
(3)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
在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仍未杜绝,服务质量不高等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的保护,缺乏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也是重要因素。如果政府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那么,那些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靠欺骗消费者赚钱的企业和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这样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努力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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