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规定及影响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规定及影响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也是如此。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规定及影响

(一)票据的伪造

1.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实施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前者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而进行出票。后者则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通常票据伪造会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构成,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搅乱票据正常流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2.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做的签章,因此其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持票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二)票据的变造

1.票据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内容进行了变更的行为。票据的变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没有变更权的人而为的变更行为;否则为合法的变更。另外,票据变造是对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内容的变更,不包括签章,这也是票据伪造同票据变造的区别之所在。

2.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在变造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同时,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思考7-3(www.daowen.com)

(单选)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知识扩展 善意持票人的权利

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恶意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出票伪造或签章伪造的场合也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保护,在票据形式合法的条件下,能够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在票据伪造的场合,被伪造人如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也不能幸免。此时,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伪造行为的损害。

为保护善意持票人,票据法规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

(2)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即从真实签章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可以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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