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予、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受影响或丧失。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分析7-3
甲保管不善,致使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支票为乙窃取。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不知道乙无权处分该支票,向乙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后取得该支票。
试分析:丙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甲能否要求丙返还支票?法律依据是什么?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其法律意义。票据权利的消灭也相应使得票据义务(或票据责任)归于消灭,其实质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基于下列事由消灭:①付款;②票据时效期间届满;③票据缺乏法定记载事项;④其他法定情形。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停止付款,接受挂失止付的付款人在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决定暂停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失票补救措施。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失票人在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其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它仅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骗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①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失票人向人民法院递交公示催告申请书时,应当写明票据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以及事实等。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付款人接到停止付款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做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判决丧失的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普通票据诉讼。
票据诉讼,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却遭到拒绝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法院责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责令债务人付款的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www.daowen.com)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
2.票据抗辩的种类
根据抗辩原因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1)对物抗辩。
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对物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等。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做成拒绝证书而未做等。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对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思考7-2
(单选)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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