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及债权清理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及债权清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破产清算程序:破产宣告及债权清理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活动。

1.破产宣告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4)在重整期间,具备法定情形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5)在和解期间,具备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但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被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重整、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倒闭。一旦破产宣告,破产案件则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企业。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3)对债权人的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其获得了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以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www.daowen.com)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1.破产财产的变价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企业变价出售时,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2.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应纳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案例分析6-7

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现有现金及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2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有一处1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给B银行,贷款130万元。另有两企业分别欠了甲企业70万元、30万元;甲企业还分别欠了乙企业、丙企业、丁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欠国家税款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50万元,破产费用20万元。

试分析甲企业的破产清偿顺序。

(三)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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