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整概述
1.重整的含义
重整是通过推迟债务、注入资本、对企业的债务和经营进行必要的整合、采取措施消除企业经营困难的原因等方式,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的行为。具体来说,重整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对该企业法人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的制度。
为了处理好重整期间的各种关系,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行为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2.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由此可见,有权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有四种人:一是债权人;二是债务人;三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四是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③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的经营方案;②债权分类;③债权调整方案;④债权受偿方案;⑤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⑥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根据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的种类,按照以下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重整计划的批准和效力。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www.daowen.com)
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被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已接管财产和营业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此处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二)和解概述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和解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经过协商,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以解决债务人债务危机的行为。
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2.和解协议的表决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2)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方式为:出席债权人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和解的效力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③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④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和解协议因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思考6-6
(多选)下列关于和解协议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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