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依法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参与并监督破产程序,对破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的程序性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只是具有自治性质的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常设机构,而是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仅为决议机构,无执行功能。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在债权人会议上因其身份不同而享有不同的表决权。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通常所称的破产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完整意义上的债权人,其债权被确认后,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完全的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即破产法理论上所称别除权人。别除权人因未放弃对特定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不完全的表决权,即其对和解协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之外的事项享有表决权。如果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相应的债权就转化为破产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享有完全表决权。如果别除权人的债权存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就兼有别除权人与破产债权人双重身份,在债权人会议中享有表决权,但其行使表决权的债权数额仅限于从担保物价款上不能受偿的部分。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凡是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审查、确认,并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就只有债权得到确认的债权人才有权参加。债权上存在争议的债权人,除了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确认其享有表决权,或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数额之外,在债权人会议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4.债务人的担保人
担保人等依法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债权时,也属于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其是否享有表决权以及行使表决权代表的债权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5.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可以派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在债权人会议上,除了作为会议成员出席的债权人外,还有其他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在债权人会议上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人员包括:①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②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③管理人;④人民法院指派的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核查债权;②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⑪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通常是无优先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债权人对有关事项做出的决定,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www.daowen.com)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过半数”是指按照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人数计算,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不出席会议,应视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表决权。“1/2以上”指的是金额,即过半数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总和的1/2以上。“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准,且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除了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外,还要求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决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思考6-5
(多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指代表债权人会议,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负责对管理人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的日常监督,并依法处理破产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常设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①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②监督破产财产分配;③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④债权人会议依法委托行使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职权,但债权人会议不得做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做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案例分析6-6
2020年10月11日,北京市某进出口公司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项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发布了通知和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第8日,人民法院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代表的债权额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总金额的2/3,但是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部分债权人提出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试分析:
(1)本案例中,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是否可以通过?
(2)是否一定要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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