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期限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受理裁定通知或看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法取得受偿地位的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与期限

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申请的受理裁定通知或看到公告后,向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依法取得受偿地位的行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的种类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1)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由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6)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www.daowen.com)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破产,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另外,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都属于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的确认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表,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6-4

(多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于申报的破产债权是(  )。

A.社会保障债权

B.税收债权

C.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D.职工劳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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