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破产法实践: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权益

破产法实践: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权益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可以处在变化的状态,在这期间因继续经营、管理人依法追回或者第三方交付而取得的财产,都应属于债务人财产。对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以及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所涉及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的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破产法实践: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权益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以及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应该具体包括以下几部分: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其中,动产主要有债务人的货币资金、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原材料、尚未出售的在产品和完工产品或商品、交通工具等;不动产主要有房屋、建筑物等;财产权利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票据权利、股权、物权等。无论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积累、银行贷款形成的,还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任何方式形成的,都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规定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可以处在变化的状态,在这期间因继续经营、管理人依法追回或者第三方交付而取得的财产,都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案例分析6-3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的破产申请,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财产的过程中,将下列财产归入了债务人财产:①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将于1个月后取得的一笔货款;②债务人所拥有的对某大桥未来1年的收费权;③债务人从A租赁公司租赁的一套设备;④该公司的一栋在建的楼房;⑤债务人向B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一批原材料。

试分析:管理人将案例中的5项财产均归入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对债务人财产的特别规定

1.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行为有以下几种:

(1)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同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对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以及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所涉及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案例分析6-4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20年9月10日被其债权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9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A公司向管理人提供了两个信息:①甲公司在2019年5月放弃了一项30万元的债权;②甲公司于2020年7月提前清偿了一项应于2020年11月到期的债权50万元。

试分析:对于案例中甲公司放弃30万元债权和提前清偿50万元债权的两项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行使取回权的情形包括:①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合法根据占有的他人财产,如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及依所有权保留买卖取得占有但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等;②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他人财产,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给付的财产、拾得的遗失物等;③出卖人已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的、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除了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外,国家对于授权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得享有取回权。

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原物。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因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若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而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3.抵销权(www.daowen.com)

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债权是否已到期,均可不依破产程序,享有向管理人申请以其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的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④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该股东负有的债务;⑤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与债务人对该股东负有的债务。

思考6-3

(单选)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债权人可以行使抵销权的是(  )。

A.甲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同时又是债务人股东,在债务人破产时,甲尚有100万元的分期出资额未缴纳

B.乙享有债务人120万元的债权,但在听说债务人申请破产后,购买了债务人100万元的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而形成债务

C.丙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从另一债权人手中以六折的价格买入了100万元的债权

D.丁应付债务人100万元的货款,债务人应付丁80万元的欠款

4.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除权人占有担保物的,可不经管理人同意,依担保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应当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查证属实后取得担保物,并按法定程序优先受偿。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案例分析6-5

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过程中,管理人受理了以下事项:

(1)A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也对甲公司负有债务,请求将其所负的债务与其享有的债权相互抵销;

(2)B公司请求行使对甲公司的一批货物的留置权。

试分析: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中的两个事项?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包括: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而应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的债务,包括: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⑦基于其他原因发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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