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提出破产申请,从而启动破产程序的客观事实,也是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我国企业破产法确定的破产界限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因此,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有: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所欠债务已到偿还期限,并未实际履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短期不能清偿。“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称资不抵债,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出现亏损,导致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多次拖欠他人债务长期不予归还,产品积压,或只能以某些实物偿付债务等。另外,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案例分析6-1
(1)甲企业到2018年总资产为7亿元,总负债9.4亿元。2019年、2020年该企业负债继续加大,总资产未变,但企业经营运转正常,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认为该企业早已资不抵债,达到破产界限。(www.daowen.com)
(2)乙企业2019年底总资产为2.3亿元,欠银行贷款1.2亿元,欠其他债务1.7亿元,欠大部分单位的债务到期后,基本都能按期偿还,但是欠A公司的债务已逾期1年,仍未偿还,乙企业认为欠A公司1.3亿元,而A公司认为乙企业欠1.8亿元,就债务具体数额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认识,A公司认为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
(3)丙企业近3年欠所有债权人(包括B公司在内)的债务,均到期无力偿还,B公司认为丙企业达到破产界限。
试分析:甲、乙、丙公司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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