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破产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解析

破产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解析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规范债务人的破产行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债务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破产法,法院在受理、主持和监督债务人破产时必须严格执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于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解析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当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全部清偿时,如果债务人仅为一人,债务纠纷可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对一地进行解决,但如果有两个以上或者更多的债权人,这种方式就会导致混乱和不公平,使纠纷不能有效地解决。破产作为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其特殊性表现在:①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②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次性的;③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虽然对破产的法定原因或条件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基本前提。因为只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妨碍民事经济活动的安全。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的清偿

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个债务人往往有多个债权人,债权、债务普遍存在,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到期债权时,债权人分别行使权利就会使同一顺序的多个债权人难以获得同等的受偿机会。破产制度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集中起来,依法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分配给各个债权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也由各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较为公平的清偿。

4.破产是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破产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公平实现和债务人“生死存亡”的大事,因此,破产必须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进行。为规范债务人的破产行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债务人破产制度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破产法,法院在受理、主持和监督债务人破产时必须严格执行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优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二)破产的作用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企业优胜劣汰的需要

(1)约束作用。

(2)淘汰作用。

(3)防止社会经济的震荡。

(4)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www.daowen.com)

(1)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在最大限度内得到满足。

(2)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3)使债务人摆脱残余债务的负担。

(三)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是一个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法。破产法的理念偏重的是对企业的拯救,而非简单的债务清偿、破产淘汰。基于这样的理念,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主体、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等内容都比较重要。总体来讲,破产法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执行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分。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同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者限制。

2.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不适用。

知识扩展 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概况

为促进我国企业法人自主经营、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12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现已废止),对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进行了规定。《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立法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又将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法人型企业。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国都特别注重破产立法,德国日本近年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纷纷修改破产法,我国旧的破产法律体系的存在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矛盾重重,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于是,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1年9月9日、2013年9月5日和2019年3月27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对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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