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认可飞达公司重整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法院认可飞达公司重整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接到飞达公司的重整申请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经法院审查认可,飞达公司中止破产程序,进行重整。债权人会议要求停止重整,宣告该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飞达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飞达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法院认可飞达公司重整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知识目标

理解破产的概念,掌握企业破产原因的相关知识;

掌握破产申请的主体、受理过程及法律后果的相关知识;

熟悉管理人的概念、任职条件及职责;

掌握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宣告条件的相关知识;

掌握债权人会议职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顺序的相关知识;

了解重整与和解,掌握重整与和解程序的相关知识。

能力目标

能准确判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及企业破产原因;

能分析企业破产申请和受理情况;

能判定管理人的职责;

能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分析和判定;

能对债权人会议及其职责进行辨析;

能正确分析、解决企业重整与和解过程中的问题。

引导案例(www.daowen.com)

飞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是生产电视机中外合资企业,于2010年5月成立。该公司在开业初每年略有盈利。2017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该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开发生产电冰箱和洗衣机。2017年5月,因公司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玩忽职守,1500万元贷款被骗。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得知此消息后,纷纷中止了与该公司的业务合同,该公司的债权人也纷纷上门索取到期债权,该公司因此陷入困境,出现严重支付不能的状态,生产经营难以继续。部分债权人见索款无望,于2017年8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达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经分析认为,飞达公司的到期债务已超过其全部资产,达到了破产界限,于2017年8月16日受理了此案,同时指定了管理人,于2017年8月20日向飞达公司发出了通知,并在报纸上发表了公告,要求该公司的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飞达公司得知自己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对自己的经营水平、方向和前景进行了分析,认为本公司资不抵债的主要原因是贷款被骗,因此尚有挽救的可能,于2017年9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的申请,同时也向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

法院接到飞达公司的重整申请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债务人重整,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同意,经法院审查认可,飞达公司中止破产程序,进行重整。

在债务人重整期间,由于原材料涨价、电视机价格调整、公司领导人更换等原因,该公司的经济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会议要求停止重整,宣告该公司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管理人接管飞达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6年4月,飞达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17年3月,飞达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飞达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飞达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为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债权。

(2)201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飞达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飞达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飞达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16年7月,飞达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飞达公司产品广告;期限为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至飞达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16年8月,飞达公司向李某购买了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16年11月向飞达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飞达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飞达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飞达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飞达公司相应的债务。

请问:

(1)飞达公司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哪些?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

(2)哪些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如何清偿?

(3)破产宣告后的财产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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