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临时性工作岗位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用工单位限制劳务派遣数量

临时性工作岗位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用工单位限制劳务派遣数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三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两份契约合同,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二是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临时性工作岗位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用工单位限制劳务派遣数量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而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1)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是劳动关系。

(2)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劳动用工关系。

(3)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关系。

以上关系如图5-1所示。

图5-1

(三)劳务派遣的特点

(1)人才的法定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点。人才法定所有权属于人才个体,人才个体与单位或派遣机构签订了契约合同,产权结构就发生裂变,单位或派遣机构就拥有了人才法定所有权。派遣机构按照契约合同将人才交给用工单位临时使用,用工单位就获得了人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人才的法定所有权仍归派遣机构。

(2)“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是劳务派遣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才归单位所有,人才能进不能出,人才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行客观要求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一些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使用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又不能养着人才。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打破了人才国家所有、单位所有的传统体制,使用工单位在人才使用上实现了“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3)人才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后,用工单位只负责对人才的使用和考核,不与人才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对人才的管理工作,包括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费的代收代缴、劳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等问题,都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用工单位用人但不养人,可减少大量因管理人才而带来的工作量和相关的麻烦,可集中精力致力于事业的发展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4)劳务派遣的基本结构是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份契约合同组成的。三方当事人是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两份契约合同,一是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二是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劳务派遣的起源与发展

劳务派遣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据资料记载,美国在1971年就颁布了人才租赁业法律日本在1985年颁布了《人才派遣法》。随着全球市场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组织意识到,要在一个动态的市场条件下成为胜利者必须要有配套的柔性流动人才队伍以快速、有效地回应环境的变化,沉重的成本问题和迟钝的响应速度不能使组织成为竞争中的胜利者,这就加剧了对劳务派遣业发展的要求。当前在国外,劳务派遣已是一种常见的用工模式。

在我国,劳务派遣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劳务派遣业务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五)劳务派遣的基本程序

(1)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由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2)由劳务派遣机构组织招聘、筛选等,将初选人员名单交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确定人选。

(3)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www.daowen.com)

(4)被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入职。

(5)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核结果,派遣机构向被派遣劳动者代发工资、代办社保。

(6)合同期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事宜。

(六)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的义务

1.派遣机构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的义务如下: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8)不得剥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9)尊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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