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要素,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内容。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就没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包括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拒绝履行(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不适当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可分为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所做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履行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包括部分履行、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和履行方法不当的履行。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仅有违约行为这一积极要件还不足以构成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还需要具备另一消极要件,即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免责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的规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www.daowen.com)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预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通常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大类,前者如台风、地震、水灾等,后者如战争、暴乱、罢工、禁运等。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则违约方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此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不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并以明示的方式做出。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免责条款是在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可能对该当事人产生明显不利的后果,该条款可以被申请撤销。
思考4-15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有何区别?违约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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