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合同担保理论-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

合同担保理论-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后因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甲银行持盖有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担保理论-经济法项目化实用教程

(一)担保方式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以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担保具有从属性与补充性特征。

合同的担保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的,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钱为担保的基础,称为金钱担保。

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可以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并非上文提及的五种担保方式都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也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www.daowen.com)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区分为: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思考4-10

担保合同的作用是什么?

案例分析4-8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身为股东)李某以个人身份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公司名义担保,但该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后因李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甲银行持盖有该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00万元,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试分析: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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