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项目四:合同事务实操指南

项目四:合同事务实操指南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1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管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8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目四:合同事务实操指南

知识目标

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理解合同的订立条件和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

掌握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违约责任的承担及合同担保的方式和责任的相关知识。

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合同法律知识草拟合同,并能防范合同或合同条款的无效;

具备分析和解决合同相关案例的能力;(www.daowen.com)

具备审核合同的能力,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引导案例

甲、乙订立合同,将甲所有的100平方米的套房出售给乙,价款为158万元。为了少缴税费等,双方协商一致:在签订交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定为120万元。随后,双方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该100平方米套房的买卖价格为158万元,乙应向甲预付购房款60万元,甲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向乙交付房屋钥匙,其余98万元房款在一年内付清。甲、乙双方约定的契约还载明:交至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标明房价为120万元的买卖合同只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乙在付清预付款后,拿到了房间钥匙,余款经数次给付后,尚有30万元没有付清。甲多次催讨不得,遂诉至法院,要求乙付清余款。乙则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价格为1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获得房管部门的批准,为无效合同,甲多收的8万元款项为不当得利,要求甲如数返还。

请问:甲、乙之间签订的价格为12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评析: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②当事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有串通一气、相互勾结的行为;③该行为的履行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案例中,甲、乙双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相互勾结,串通一气,将158万元的成交价谎报为120万元,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故意,甲、乙的行为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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