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
(1)可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事务执行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www.daowen.com)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登记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债务清偿顺序与财产分配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②缴纳所欠税款。
③企业其他债务。
(2)企业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配。
5.注销登记
(1)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2)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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