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责与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责与事务管理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权责与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责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享有依法申请贷款权、拒绝摊派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有:

(1)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招用职工的,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依法纳税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知识扩展 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方面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另一方面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

(3)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予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模式

(1)自行管理模式:由投资人对企业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2)委托管理模式:由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企业事务进行管理。

(3)聘任管理模式:由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企业事务进行管理。

2.受托或被聘用的管理人员的义务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投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www.daowen.com)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职权限制与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善意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的交往中,没有与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案例分析2-2

2019年8月2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并委托乙代为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20年5月2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3万元的货物,丙将货物发至该个人独资企业,但甲以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其职权限制为由拒绝付款。

试分析:甲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思考2-2

(多选)下列内容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

A.公务员、警官、法官不得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B.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额规定

C.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个人独资企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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