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指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要求经济运行过程必须依赖国家的协调、管理和监督。经济法具有确立市场主体地位和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功能。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它只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来讲,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要素,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市场上从事直接或间接交易活动的经济组织,如企业和非企业经济组织。国家为协调经济运行,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等进行必要的干预。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
(2)市场规制关系。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宏观调控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属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4)社会保障关系。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公平,同时,市场竞争存在风险,必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成员在遇到风险后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如保险法等属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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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说法正确吗?
知识扩展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兴起起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典型代表是美国、德国经济法的兴起。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表现形式。德国19世纪末完成产业革命,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前准备、战中调配、战后恢复的需要,国家全面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和二战期间,各国为渡过经济危机、恢复战后经济,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这期间涌现了大量的经济性立法,如美国的《紧急银行法》和《金融改革法案》、德国的《强制卡特尔法》、日本的《外汇管理法》和《禁止私人垄断法》等。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立法体系逐渐完善,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等经济法的本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我国经济法概念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形成时期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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