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适用统一性和个案正义:司法权实证研究

法律适用统一性和个案正义:司法权实证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丝毫不意味着法律适用在个案中的绝对性、单一性和不可逆性。在多数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能通过在个案中始终保持解释的一致性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实际图景表明,应当承认、允许和鼓励法官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适度的创造性。也就是说,法律适用的方法与进路应当保持大体统一,个案处理结果才能具有可预期性。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形成并保持同质化水准的基础,也是个案正义的最终保障。

法律适用统一性和个案正义:司法权实证研究

至少在整体上,我们可以对如何评价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确立几个主要标准:其一是整体性,亦即应当符合立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换言之,法律适用的方向必须正确,这是保持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前提。其二是实践性,亦即既要与个案争议法律问题保持最为紧密的对应性,同时还要在总体上基本符合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承受水平。其三是可比较性,即应当与合理期间内的前后和同期同类案件保持大体一致。其四是历史性,亦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一定程序,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和对具体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结合社会情势变化,做出合理应变而又仍然符合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调整,在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之间求得妥当平衡。

在此基础上,对法律适用统一性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关系,可作如下的重新审视和分析:(1)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底线要求,也是职业法律家心中的行为准则,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而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也是可以实现且应当追求的现实目标。这既是现代法治社会法律适用平等的必然逻辑,也是成文法系国家通过法律适用实现和保障法治统一的重要基础。因此,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仅是法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一种实现司法公正的技术范式。(2)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丝毫不意味着法律适用在个案中的绝对性、单一性和不可逆性。相反,从个案正义的角度而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一种原则目标上的统一,也是一种动态运行上的统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必然包含着某种随社会情势而生的应变性,认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自我演绎即可获得自洽性,而与社会实际生活无关的观点,在理论上既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上也是不成立的。(3)在多数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可能通过在个案中始终保持解释的一致性而实现。但在部分争议性案件中,更可能的情形是,这一统一是通过在个案中结合个案正义的需要而对文本意义上的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某种变通甚至背离来达到的,尤其在涉及法律漏洞和具有广泛争议性影响的疑难案件中可能如此。在面临社会关系深刻调整的转型期,具体个案中法律适用的这种变通更容易成为现实需要。这种承认具体个案中的差异性的应变,正是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内在之义和必然逻辑,也是对法律适用统一性的更为全面、更为深刻且更高境界的理解与把握,这与孔子所言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在本质上是相通的。(4)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实际图景表明,应当承认、允许和鼓励法官在实际司法活动中适度的创造性。但这种创造性必须在上位法律原则的指引下,沿着基本统一的方法路径进行。也就是说,法律适用的方法与进路应当保持大体统一,个案处理结果才能具有可预期性。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得以形成并保持同质化水准的基础,也是个案正义的最终保障。(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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