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审判委员会的角色职能:一项司法权实证研究

审判委员会的角色职能:一项司法权实证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大程度上,审判委员会遇到的问题可以概括为角色重叠导致的职能困境。由此,“审委会不表决案件结果,是司法属性的回归,是对合议庭意见的尊重”。所有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进行严肃而深入的思考,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相应地,审判委员会应以审判指导为主要职能,以案件裁判、微观司法决策和审判管理为辅助职能。

审判委员会的角色职能:一项司法权实证研究

很大程度上,审判委员会遇到的问题可以概括为角色重叠导致的职能困境。在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架构下,审判委员会至少有以下四种角色:一是享有裁判权的最高审判组织;二是最高审判指导机构和咨询建议机构;三是最高司法决策机构;四是审判工作管理机构。由于审判委员会角色定位的多元化,导致了承担职能的集权化,审判委员会集案件裁判权、审判指导权、司法决策权、审判管理权以及司法咨询建议权于一体,可以说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司法机构[52]。多年来审判委员会的实践已经证明,它所体现的多元角色、高度集权,恰恰已经成为其不能承受之重,由此也遭到越来越多的非议,而其中最突出的在于违背了作为司法最基本特性的审判亲历性和加剧了司法的行政化和等级化[53]。报载广东东莞第一法院正在率先进行一场以削权审委会、还权于法官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即“试行让审委会尽量成为咨询机构——放下审批权后,审委会成员凭丰富的知识和经验,给年轻法官提供方向性意见,具体案件如何裁判,还是由法官或合议庭来决定”。针对争议性案件,审各会可以提出意见但不进行结果表决,法官也不一定接受审委会的意见,仍按其自身认识裁判案件。由此,“审委会不表决案件结果,是司法属性的回归,是对合议庭意见的尊重”。

一位比较法学家曾言,“没有任何一位观察家和评论家会对他最熟悉的制度感到满意”[54]。审判委员会运行中固然存在诸多问题,但真正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合理的改革方向和路线图。审判委员会应当定位于何种角色?究竟该不该削权?该通过什么方式如何进行指导?审判委员会未来该向何处去?所有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进行严肃而深入的思考,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角色和职能。我们认为,以还权于法官为名削掉审判委员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的裁判权,并进而使之仅仅作为专家咨询建议机构发挥作用,并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正确方向,不是简单废掉它,而是重新定位角色,整合职能,使其在应当发挥作用的领域以符合司法本质要求的方式运行。由此,审判委员会应当以最高审判指导机构为主要角色,以最高审判组织、内部司法决策机构和审判管理机构为辅助角色。相应地,审判委员会应以审判指导为主要职能,以案件裁判、微观司法决策和审判管理为辅助职能。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有法律依据和政策空间。一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件在界定审判委员会职能时,均将总结审判经验作为头条,实际上表明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均认为审判委员会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审判指导机构,其次才是案件裁判机构,但仅限于极小部分重大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周强院长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上专门强调指出,“根据新的形势,审委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总体上也是在朝着限缩和优化案件审理职能,扩大和强化审判指导职能的方向进行,进一步明确审判委员会主要作为最高审判指导组织的属性和定位,是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导向的。二是有实践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司法案件数量和处理难度不断上升,审判工作和司法应对社会关切的压力越来越大,加强审判指导和工作指导的要求日益强烈而迫切,而主要由审判经验丰富、社会视野开阔、司法评判的整合能力更强的精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无疑是承担指导作用的最佳角色[55]。三是审判委员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的现行职能定位和作用重点与司法亲历性的本质要求潜存抵触,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推进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的“四个在法庭”要求不尽符合,客观上容易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负面现象,不利于司法公信的树立和提升[56]。(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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