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上指导有所成效但需加强
2009—2013年5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讨论非案件议案148件,占12.02%,绝对数仍然较低,所占比例也不大,而且除2011年猛增到40件外,非案件议案数整体上还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出审判委员会的宏观指导职能有弱化的趋势。从议案类型看,包括申报示范性案例56件、审判工作事项53件、审判职务事项22件、其他事项17件。
1.审判工作事项情况
审判工作事项议案主要包括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12件、审判工作操作和管理规范27件、群体性案件审判工作方案1件、法律问题分析报告3件、分析总结工作经验2件、其他事项8件。总的来看,审判委员会线上和面上指导作用是以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和审判工作操作管理规范为主要手段和形式,二者合计为39件,占审判工作事项的73.58%。因此,通过分析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情况和审判工作操作管理规范情况,可以对审判委员会线上和面上指导作用发挥实效有进一步的了解。
2.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情况
近几年来,该院审委会先后针对商品房预售定金纠纷、限购背景下房屋买卖纠纷、案外人异议之诉纠纷、灾后重建买卖租赁纠纷等制定了指导性意见。审判委员会在研究分析类案法律适用问题时,一般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已经形成一定数量的案件样本态势;二是容易产生法律适用分歧,如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意见之所以上报审判委员会,此前该院两个庭对此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均存在分歧是一个重要原因;三是有些同类案件还需要通过选择典型案件确立统一思路,以避免短期内同类案件急速涌入而造成被动。
3.议案质量情况
大多数议案质量特别是类案法律适用指导性意见的前期调研深入,问题分析透彻,意见比较成熟,讨论中比较容易形成共识并获得通过。客观地看,也确有个别议案不是在调研深入并提出成熟意见的基础上即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未能获得通过。如《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意见》系经过反复调研和两次上会研究才获得通过。审判委员会在研究议案过程中,通过深入讨论和相互启发,常常会进一步揭示出议案的深层价值、指导意义以及一些应当重视而又忽略了的因素,使议案本身更加成熟和理性。比如该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关于建立审判委员会指导小组的意见》时指出,审判委员会同时兼有作为审判组织的裁判职能和作为指导机构的指导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指导小组十分必要,同时对指导小组与审判委员会本身的分工也作了区分。
(二)案例指导有一定数量但需强化效果反馈
讨论决定示范性案例,提炼形成裁判规则,是审判委员会发挥指导作用、促进和深化法律适用讨论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2009年1月到2013年5月,C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共计讨论申报示范性案例56件,确认为示范性案例48件,平均每年为10件左右,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黄某某、何某某、何某诉C市某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公布为全国法院指导性案例。从案例类型看,在通过的48件示范性案例中,刑事为16件,民事21件,商事5件,行政4件,执行1件,其他1件。从裁判规则看,涉及在个案解释补充法律和司法解释13件,涉及实体裁判规则24件,涉及认定事实、证据、量刑等裁量规则8件,涉及程序运行规则3件(见表2.3)。从上述规则类型来看,如何在个案中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结合个案形成的微观裁判规则占主要部分,表明审判委员会指导在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www.daowen.com)
表2.3 2009—2013年C市中院审委会确认示范性案例规则类型表
值得注意的是,2009—2013年5月,C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未予以通过案例8件,其中涉及释法规则3件,裁判规则3件,裁量规则2件(见表2.4)。从未予通过的原因来看,涉及可能突破法律规定1件,法律解释不当问题2件,实体争议较大2件,可能存在规避法律行为1件,法律规定明确示范价值不大1件,其他原因1件。总体上看,审判委员会在讨论相关案例的示范参照价值时,所考虑的因素要明显多于案件审判法官的裁判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法律解释的恰当性、示范点的可接受性和争议性、裁判结果的导向性和可参照性等等,如刘某某成都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知情权纠纷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目前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隐名股东均未明确予以认可,理论界争议较多,如予以承认可能涉嫌突破法律规定,据此审委会认为不宜确认为示范性案例。又如某县社会福利院与陈某某、吴某以及第三人某某财产保险公司S省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相关福利院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和实体请求权问题,审委会认为该问题学术与实务界尚未取得共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不宜确认为示范性案例。此外,法官司法判断的难易程度也有影响。如被告人唐某某被控盗窃案拟确立的示范点为前罪不满十八岁而后罪时已满的,不得成立累犯,审判委员会讨论时认为对此问题法律上规定明确,法理上共识清楚,操作中法官不难判断,因此示范价值不大。
表2.4 2009—2013年C市中院审委会未予以确认示范性案例情况表
(三)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还需进一步拓展
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指导始终是体现审判委员会指导作用的重要方面。近几年来,C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和审判指导,精心审理、公正裁判、妥善处理一批影响较大的难办案件,比如孙某某醉驾案、黄某某等诉某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案、李某申请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案等等,对促进和深化法律适用的统一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积极影响。其中,孙案直接促成了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危险驾驶罪的正式确立,黄案确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没收处罚应当实行听证的裁判规则为最高人民法院完全采纳,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并公布为全国法院指导性案例,李案则被S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在这些大要案件之中,尤以孙某某被控醉驾案为典型。该院审判委员会对此案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案件审理中给予了及时有力的指导,在讨论该案中做到了客观、深入、理性,对保障案件依法审理和公正裁判发挥了重要作用。自从孙案判决后,全国酒后驾车情况大幅下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绝大多数公众的高度共识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促成全国人大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危险驾驶罪,确保了此类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孙案较之以前的个案,显然更具实质性的导向意义,即该案真正起到了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的重要作用。正是在二审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随之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统一该案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的重要性和大体尺度。笔者认为,较之不针对具体个案的带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这种指导方式更符合司法规律,更具有水滴石穿的持久影响,也更能够实现通过司法统一进而保障法治统一的长远目标。因此,孙案不仅吸纳和凝聚了全社会在醉驾及其严重危害这一热点问题上的法律共识,更重要的是它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通过一种程序化的机制和进路,确保这种共识转化成为司法的规则性语言,从而有效保障了司法面对争议性案件时的统一判断。由此,孙案的整体效果显然不仅及于该案自身,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具备了针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参照力和影响力。无论是对司法的示范还是公民法意识的导引而言,孙案司法效果上的整体性都绝不只是体现在当前而更着意于未来的案件。对今后的案件而言,它确实提供了裁判思路和规则上的理性引导。
(四)对审委会指导作用发挥情况的初步判断
通过前述分析可以得出几个结论:一是审判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重大案件和审判质效均具有决定性影响。二是审委会日常工作仍然主要陷于大量个案的讨论,影响到对审判工作全局性问题的研究,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判管理和审判指导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三是与讨论案件相比,议案数量仍然偏低,比例明显失衡,反映出审判委员会指导职能仍然偏弱,提升空间很大,加强审判委员会指导作用、更好地促进和深化法律适用统一仍然任重道远。四是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落实有待改进。从该院情况看,其实审判委员会的主要制度均已建立,但执行情况并不理想。比如按照有关配置办法的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应为19人,实际为18人。会议纪要还规定应选任行政审判、立案和审判执行监督领域各1名委员,同时还应选任法律理论水平较高或审判经验丰富但不是当然委员的资深法官和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至3名,但实际上都没有做到。同时,审判委员会列席制度也执行得不够理想,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审判委员会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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