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现行制度与职能定位:司法权视角下的实证研究

现行制度与职能定位:司法权视角下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法律属性和制度定位,无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界定。二是针对个案的案件审理和微观指导职能,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三是针对个案的程序管理职能,即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回避问题。但必须指出,现行制度架构下的审委会主要角色仍然是审判组织而不是指导组织。

现行制度与职能定位:司法权视角下的实证研究

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指导机构审判委员会的制度依据首先来自《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其次是三大诉讼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诉讼法对审判委员会的规定更多地侧重于运行操作层面。再次是最高法院司法政策文件。对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法律属性和制度定位,无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均没有直接作出明确界定。当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足以说明审判委员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就此而言,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的角色定位,虽然有其法律规定的空间,但同时也是制度实践的产物。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并没有集中具体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五项: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51]。人民法院三个改革纲要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审判委员会要在“在强化合议庭职责,不断提高审理案件质量的基础上,逐步做到只讨论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经验,以充分发挥其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的作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对审判委员会改革的主要规定是设置专业委员会和改革审理方式和表决方式,本身没有直接触及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定位问题。《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规定“完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和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和管理工作。”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并将审判委员会职责概括界定为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两项。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3条明确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大幅度限缩讨论范围,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办案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其中第32条规定“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www.daowen.com)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重要文件,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可以归纳为:一是不针对个案的宏观指导职能,即总结审判经验。二是针对个案的案件审理和微观指导职能,即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三是针对个案的程序管理职能,即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院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四是审判职务管理职能,即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法相关文件规定内容来看,这四项职能并非完全对等。其中,总结审判经验作为首要和基础职能,体现的当然是审判委员会进行审判指导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所在,而案件审理职能虽然只针对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决定此类案件当然是审判委员会作为最高法院审判组织的职能属性,但同样体现了审判委员会针对个案的微观指导职能,这与作为宏观指导职能的总结审判经验是相互呼应和相互补充的,共同构成一个以面带点、点面结合的审判指导职能体系。但必须指出,现行制度架构下的审委会主要角色仍然是审判组织而不是指导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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