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末以来中外司法改革实践表明,高度重视改革的制约条件和关联要素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推进改革中同步甚至提前谋划关联要素的配套跟进,改革就能够有序推进并取得扎实成效;反之,如果忽视制约条件,不对关联要素提前进行评估并提出切实配套跟进方案,改革往往容易陷入单兵突击、急躁冒进状态,因配套要素欠缺导致改革进程受阻,难以取得实效[7]。
(一)国内实例
1.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
2015年2月以来,C市中院针对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特别是刑事庭审存在的“两个虚化”症结,在全国率先开展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截至2018年8月,该项改革被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批示肯定,庭前会议报告制度、“两步法”排非程序以及强化当庭宣判等多项改革经验被最高法院改革文件和“三项规程”直接采纳,央视一套大型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重点评介,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专文介绍,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多次跟踪报道,被《民主与法制》评为2016年司法改革十大“亮点”之一。总结起来,C市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其中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始终坚持服从党委统筹安排,充分借力政法委组织协调各方的优势,有效凝聚社会改革合力、共同形成庭审实质化改革“大合唱”,同时这也与刑事审判相关的刑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素质的提升,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树立等配套措施同步跟进密切相关。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C市实践,正是在刑事司法领域重视改革关联要素、合力推进“小配套”改革的一个范例样本[8]。
2.法官员额制改革
法官员额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举措。自2014年法官员额制改革率先在上海启动以来,到2017年7月,全国法院从原来的211990名法官中遴选产生120138名员额法官,占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2.9%[9]。三年来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这与法院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长期努力和成果密不可分,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等改革同步推进密不可分。但一些关联要素改革配套不足或滞后的问题仍然突出,比如法官助理严重不足、诉外化解纠纷作用有限导致审判压力加剧、办案骨干与资深法官的员额配置矛盾短期难以协调等[10]。
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下文简称《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和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能力影响,个别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人民陪审员成为准法官经常性固定参与案件合议,“熟人陪审员”“驻庭陪审员”现象在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存在。之所以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随机抽取,究其根源在于相应的人民陪审队伍素质以及监督机制等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导致立法要求难以充分落实。为解决长期以来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目前除少数试点法院有一定探索外,多数地方法院缺乏一定的案例积累、成熟经验和操作规则,加之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本身难以完全分离,此项新规定、新制度如何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具体操作。
(二)国外实例(www.daowen.com)
1.美 国
美国法院创新中心主任格雷格·伯曼和中心特别项目部主任奥布里·福克斯选取了六个典型改革实例,从挫折和教训这一独特视角,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各州刑事司法改革进行了深度剖析。这些改革项目涉及枪支搜查与控制、毒品法庭、假释制度等多个方面,都试图改善刑事司法体系但因种种原因却未能完全成功,甚至以失败告终,其教训主要包括:一是未能进行自我反思,刑事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和操作者应当不停地问自己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是无效的,以及为什么;二是过于狭窄地界定成功,而减少犯罪只是刑事司法体系所追求的众多结果之一;三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和操作者必须要成为社会科学研究更棒的消费者,但评估不能取代判断;四是对刑事司法改革的期待应当保持适度;五是未能掌控当地的政治因素,当你不关心谁将受益于改革措施时,你就很难取得成功;六是在封闭的状况下进行改革设计,应当走向策略性的合作;七是在执行的具体细节上花费的时间不够,应当在内外环境的营造下更大功夫;八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因为机构里面底层的人和顶层的人同样重要[11]。
2.意大利
1988年,意大利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改为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并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设立“基于当事人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但此项改革因不契合意大利的法律传统引发诸多弊端,被称作“两头不讨好”。1990年,意大利宪法法院判决认定,新诉讼法有关辩诉交易的规定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次年,该院再次判定,检察官对简易程序的“绝对否决权”明显违背给予被告人同等保护的宪法原则;后来该院还对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12]。意大利宪法法院对新刑诉法的频繁修改表明,刑事司法改革一旦背离自身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等制约条件和关联要素,有如毛尔科维奇教授所谓的“兰花长在卷心菜地里”,实质上难以成功[13]。
3.其他国家
1947年,日本模仿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创设了法院调查官制度,但很快就意识到美国模式水土不服,后来将其改为必要时由法官担任法院调查官,此后下级法院优秀法官遂成为调查官的主要来源,明显区别于美国法官助理主要源自大学法学院毕业生的做法。1993年以来俄罗斯、西班牙相继引入新陪审团制度也曾遭遇类似困境;原东欧国家也在20世纪末大量引入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甚至直接照搬西方国家法律,但获得的更多是教训而不是成功。
正如伯曼所言,如何促使刑事司法改革更好地开展,并不仅仅是美国面临的挑战[14]。对我国而言,在增强司法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坚持以我为主的前提下,既合理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有益经验,也关注其中的挫折教训,使我们的司法改革尽量少走弯路,也是一个现实课题。一方面,司法改革必须面对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司法改革推进的制约条件和关联因素究竟有哪些,其中哪些是决定性因素?改革中涉及哪些不同层次的主体要素和内外关系?如何合理界定决策者、研究者、操作者、协同者、关注者的各自角色和职责作用?如何妥当看待和处理创新、试错、评估与失败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上述改革实例也给予我们若干启示,如切实做好改革项目的事前论证和顶层设计;科学界定改革目标和评价机制;高度重视改革的制约条件和关联因素,注重内外环境营造,特别是形成各方支持改革的协同机制;将改革的统筹谋划和基层首创精神有机融合,既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以寻求改革效果的最优化和最大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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