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支持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支持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性而言,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小配套改革,但仍然涉及且离不开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其他改革项目的积极配套和有效支持,因此各单项“小配套”改革的开展,需要在“大配套”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与其他改革同安排、同部署。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效支持

(一)“大配套”改革落地落实离不开“小配套”改革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对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顶层设计,为“大配套”改革;其中的单项改革,为“小配套”改革。推进一个部门、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法院的改革,固然需要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出大方案、大计划。但也离不开各单项改革的配套改革,实现大的改革目标,需要更多的小改革、小路线、小配套。从实践来看,中央关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相关文件明确了25项小改革任务,某直辖市委政法委制定的分工方案明确了117项改革任务[3],该市高院制订的改革方案明确了136项改革任务[4]。C市中院制定的司法体制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则明确了50项改革项目,细化为156项改革任务,162项考评标准。

(二)“小配套”改革为“大配套”改革提供本地化经验

来自地方与基层的探索实践,是国家重大改革的先行试验田和创新原发地,是保障“大配套”改革顺畅推进的基层基础,更是各个“小配套”改革落实落地的主战场和生力军[5]。各项小配套改革,不仅为整个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鲜活的实践探索和本地化经验,为整个大改革提供系统化的操作办法、实施步骤和推进机制,更为持续验证、调控、深化和完善改革提供重要的客观依据。当前北京、成都、广州、深圳、青海等地推进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本身就是本地化探索的实践,各个地方在推进改革中部署的各项小配套改革,既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先试,也是为将来在全国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来自地方和基层的范本和参考。(www.daowen.com)

(三)“小配套”改革需要在“大配套”改革框架下进行

各项“小配套”改革任务无论大小,都存在互为前提、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互为手段、互相呼应的关系。比如: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时明确指出,这两项改革试点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试点方案先在基础扎实、需求迫切的地方开展试点。这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有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6]。为什么需要试点?这正是中央充分考虑并高度重视这两项改革所需要的制约条件和配套因素,旨在通过试点实践为统筹推进更大层面、更广范围的全面改革积极创造条件、蓄积配套资源。相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宏观性而言,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是一个小配套改革,但仍然涉及且离不开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其他改革项目的积极配套和有效支持,因此各单项“小配套”改革的开展,需要在“大配套”改革的总体框架内进行,与其他改革同安排、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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