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司法技术变革:远程庭审、电子证据替代原有模式

司法技术变革:远程庭审、电子证据替代原有模式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技术对现代司法活动的嵌入,导致诉讼程序和司法技术正在发生深刻的调整和变化,突出反映在对传统线下庭审的某些功能性替代。(二)程序替代比如远程开庭、远程提讯、视频作证、电子送达。二是证据提取、保管、存储方式、介质发生重要变化,构成了对传统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方式的替代。特别是对证据细节存在重大争议场合,多媒体示证优势更为明显。

司法技术变革:远程庭审、电子证据替代原有模式

新技术对现代司法活动的嵌入,导致诉讼程序和司法技术正在发生深刻的调整和变化,突出反映在对传统线下庭审的某些功能性替代。本质上言,这种替代其实极大地扩展了线下庭审的传统角色和功能,在线庭审因之也具备了线下庭审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特别是,在线诉讼打破了传统诉讼不允许的时空阻隔,让原本无法推进的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无疑为许多不便于亲自到庭进行诉讼的参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接近正义的机会”[83],但由此也可能潜含着诸多不确定风险,尤须引起重视。

(一)空间替代

传统意义上的案件审理活动需在特定时空进行,其特定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审理时空的实体性,诉讼双方在物理意义上的法庭场所,在法官主持下面对面进行控辩、诉辩活动;二是审理时空的法定性,即审理案件场所的布局、设置、功能需符合法定标准,由此,“司法应该是一种现场性活动,其具有物理空间在场性、公开性、当事人亲历性等特征”[84]。而网上远程视频开庭,构建了一个不同于线下实体空间的虚拟空间场景,从功能上看,这一空间同样可以承载线下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因而在实质上构成了对线下实体空间的某种替代。纯从技术角度而言,此种替代几乎不受限制,线下法庭的物理外观、场景设置、法台器具等均可通过在线技术解决,比如国内有的法院开发出的5G虚拟智能法庭已初步具备完全替代功能[85]

还值得注意的是,在线庭审不仅能够替代实体空间,而且能够极大地扩展庭审空间,互联网空间的无限性同样能够投射到在线庭审领域。线下实体空间能够容纳的诉讼参与人总是有限,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尤其如此;从技术层面而言,在线庭审完全可以同时容纳更多当事人同时进行庭审,只要网速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从庭审宣传功能来看,在线庭审则可以提供更为庞大甚至是无限的旁听空间,这一点是传统线下庭审无法比拟的[86]。就此而言,在线庭审何止是替代,实质上更是扩展了庭审空间。

(二)程序替代

比如远程开庭、远程提讯、视频作证、电子送达。正当程序运行的本质,既取决于诉讼参与各方的诉讼权利、诉讼机会和诉讼公开得到公平对待和切实保障,也与程序流程严格的顺序性和时限性紧密关联。就此而言,网上审理活动同样可以满足上述要求,网上远程视频开庭的实现,使得网上虚拟空间的程序推进同样可以满足程序公开、程序公平的要求,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同样可以参加诉讼,因而对实体空间的程序活动同样构成了实质替代,并拥有实体空间程序运行所难以比拟的便捷性、开放性优势。(www.daowen.com)

(三)证据替代

证据替代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新型证据,电子证据已经在越来越多的纠纷案件审理中登上舞台,且电子证据的即时性、易存性和分离性使之比传统证据类型更易得到广泛使用。二是证据提取、保管、存储方式、介质发生重要变化,构成了对传统的证据收集和固定方式的替代。三是证据展示与阐释的电子化。多媒体示证技术适应性极广,不仅可用于书证、视频音频证据以及证人作证、当事人陈述,包括物证同样可以适用。此外,传统的法庭实物举证、质证主要依赖手工出示、肉眼观察,而多媒体示证还可实现多角度、全景式和局部放大以及细节特写。特别是对证据细节存在重大争议场合,多媒体示证优势更为明显。由此,多媒体示证不仅替代了传统手工举证、质证,还对既有的证据理念构成冲击。

(四)主体替代

科学技术对法律职业带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一是新技术使法官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增强,法律职业的风险有所降低,司法裁判的可靠性提升;二是新技术导致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面临更高的要求和职业压力;三是新技术可能催化出新的法律职业,比如专家辅助人,新领域新问题新类型鉴定人。四是产生新的法律语言。现代科学技术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经延伸到法律语言领域,特别是在线诉讼的广泛运用,对传统的线下法律语言亦将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对用自然语言形式表达的法律条文进行信息——逻辑加工,将会逐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语言,这必将提高法律条文的精确度,使之更加规范化、通用化”[87]。上述影响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主体替代:一方面,得益于新技术带来的新机遇,传统法律服务会缩水,一些旧职业甚至可能消失,与此同时与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紧密相关的新法律职业将会相继产生,比如法律知识工程师、法律技术专家、跨学科法律人才、法律流程分析师、法律项目管理师、在线纠纷解决师、法律管理咨询师以及法律风险管理师等。[88]与法律变迁的保守性和可逆性相比,科学技术领域的进步是激进的和不可逆的。在这个过程中,农业社会的许多工作和职业彻底消失了,但许多新的职业却诞生了。[89]另一方面,新技术可能促成人工智能对传统法律职业的替代,比如虚拟法官、网上调解人、在线咨询师等。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已经陆续开发出一些具有初级智能的法律服务智能装置,比如法律知识问答机器人、庭审语音识别和自动转换系统、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国外亦有不少创新实践,如英国“机器律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准确率据称还优于律师[90],美国Ross系统据称可以替代律师70%的实务法律研究工作,准确率超过90%[91]。需要指出,虽然存在某种“主体替代”,但从根本上言,“计算机量刑虽然无形中提高了我们法院的权威,但实际上是用计算机的冷漠替代了法官的居间不偏和公允”[92],由此,人工智能既不能取代庭审程序,也不能替代法官的最终判断,只能作为法官裁判的辅助工具,法律职业也不可能被人工智能取代[93]

应当指出,学界对人工智能对法律职业带来的挑战固然关注较多,但主要集中在对传统职业减少而导致的就业机会的萎缩,或者是因新的职业而催生更多就业机会。从本质上言,其实更应当关注的是对法律活动主体法定性要求的持久影响。以书记员为例,大陆法系诉讼法理论认书记员为诉讼程序见证人、庭审笔录等法定公文书作成人以及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共同签名、署名人,其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且重要,如《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4款规定庭审准备活动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203条规定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第20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152条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随着近20年来科技发展的持续助力,庭审记录经历了四个阶段演变:书记员手工记录、书记员电脑辅助记录、专业速录员记录、庭审视频语音自动识别转换系统。前两个阶段,书记员是庭审活动当然记录主体,自无疑问;第三阶段,部分地方法院通过第三方公司引入专业速录员从事庭审速记记录,则速录员的法律身份成为问题,一般通过临时任命或概括任命为法庭书记员,速录员身份问题得以妥善解决。但庭审视频语音自动识别转换系统可自动完成视频音频记录、存储和文字转换并形成规范庭审笔录,本质上已经初具人工智能特性,在技术上完全可以替代书记员工作,导致传统意义上的书记员似无必要,以致有人发出人工智能时代书记员该干什么的慨叹。如前所述,庭审视频语音自动识别转换系统在技术上确实可以替代书记员工作。问题在于,书记员的诉讼程序见证人、法定诉讼文书作成人以及签名人、署名人身份系诉讼法明确规定,属诉讼程序基本事项,也是庭审程序合法性、公正性要素之一。如以人工智能完全替代,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不免面临质疑甚至可能成为个案上诉、申诉事由。此种问题于虚拟法官、“机器律师”、虚拟调解人等场合同样存在,甚至更为突出,这是主体替代现象引发的更需冷静深思和妥善应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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