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事案件再审带来的时空转换,刑事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成为比初审案件更为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新旧法适用结果悬殊场合。再审案件启动距原判生效时间越久,此种差距越大。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启动再审确实应当慎之又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第12条明确了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即“从旧兼从轻”,即原则上从旧,但新法处理对被告人更为有利的,适用新法规定。但新法实施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此条规定虽然潜含了再审案件应当适用旧法的取向,但并未直接回答刑事再审案件适用何时法律的问题。有的认为,再审案件也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处理更轻的,按新法处理;也有的认为,再审案件只能适用旧法,否则所有案件都存在重审可能,司法裁判将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法的安定性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刑法时间效力者不少,主要者有五个。其中1997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刑事再审案件适用行为时法律。同时,2001年“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这里似乎隐含了如下含义,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重大错误,可能构成变动原判的理由。除此之外,其他司法解释没有直接涉及此问题。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第12条,特别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适用。直接适用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应是初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实为原审判决,自应有所区别,但整体上仍在“从旧兼从轻”原则涵摄范围之内。如学者所言,“对一种行为刑法是否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新法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即使按新法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旧法要轻,也不例外”[60]。原则从旧,例外从轻,“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61],本质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逻辑使然,同时兼顾了刑法谦抑和刑罚人道的现实需要。(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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