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认识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价值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据此,刑事再审程序相较一审、二审程序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追求:(1)推动沉冤昭雪、彰显有错必纠、维系民众认同的特殊象征。近些年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浙江张高平叔侄案、河南赵作海案、福建念斌案、云南杜培武案等一批全国关注的重大冤案相继通过再审得到纠正,充分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强烈关注和沉重期待。(2)平衡法的形式安定性与实质妥当性、兼顾尊重司法既判力与促进人权保障的程序装置。再审程序因其特殊的功能定位,始终面临着依法纠错与法治安定之间复杂的二重关系,这使得再审程序的设计与操作需要考量更多因素。(3)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重要领域。相较进展较快的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和速裁程序改革,再审程序改革理应成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新的着力点和主攻短板。(4)折射源头问题、呼唤理性反思、倒逼前端改革、推动复生案源治理的杠杆工具。再审案件是典型的复生案源,其根本原因大多与前端环节未能依法规范行权直接相关,也与一审、二审未能充分发挥实质化功能相关。因此,刑事再审案件应当成为我们检视前端环节、推动复生案源治理的重要窗口。
(二)合理借鉴域外规范再审程序的有效经验(www.daowen.com)
在传统上,英美法国家没有与大陆法国家刑事再审程序相对应的类似程序,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更强调基于对抗制诉讼结构的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公信力,陪审团一旦作出裁决一般不应改变。而大陆法国家基于成文法传统、职业法官审判模式以及具有上级法院的科层式监督方式,加之长期以来对法官根深蒂固的怀疑情绪,上诉、再审程序在理论和制度实践上均有共识。从形式上看,双方都遵循“一事不再理”的理念要求,但相较而言,英美法国家更多的是从防止被告人受到双重追诉这一人权保障的角度,强调的是这一理念中的人权属性,旨在倡导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价值;而大陆法国家则更注重基于维护判既判力、促进法的安定性的立场,理解并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59]。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大陆法国家也在借鉴英美法理念,突破传统的既判力理论,将人权保障更多地引入再审程序;另一方面,英国、美国也在借鉴大陆法国家再审程序,探索构建一定条件下的重新审理程序,以更加有效地回应社会关注,更加充分地体现司法公正。这一互鉴趋势值得我们重视和学习。总的要求是,既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也要充分尊重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性,防止因随意再审带来的“翻烧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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