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现状:来自司法权视角的实证研究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现状:来自司法权视角的实证研究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刑事再审程序改革存在反差一方面,近几年来刑事再审程序在纠正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重特大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总体上似乎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二)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要求之间衔接不够再审程序特别是法庭调查的重点、方法、流程以及控庭技术的体系化不够。

刑事再审程序改革现状:来自司法权视角的实证研究

(一)刑事再审程序改革存在反差

一方面,近几年来刑事再审程序在纠正一系列引起广泛关注的重特大冤假错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总体上似乎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除原则参照一二审程序进行外并无更具体规定,最高法《刑诉法解释》情形类似,实际上最高法2001年颁布的《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几乎是迄今为止唯一系统化的再审程序规定,但这是在本轮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之前,其滞后性难以避免。

(二)再审程序的特殊性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要求之间衔接不够

再审程序特别是法庭调查的重点、方法、流程以及控庭技术的体系化不够。最高法今年起试行的“三项规程”集中体现了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和具体要求,但在如何结合再审程序特点予以细化落地方面,《人民法院办理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只在第26条规定二审案件参照适用,对再审案件庭前会议没有涉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35条规定了再审案件参照适用,如何参照缺乏细化要求,2017年6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同样如此;《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再审案件的法庭调查亦无规定。

(三)改革实践中的新探索、新经验还不多(www.daowen.com)

改革存在碎片化、形式化现象。比如在聂树斌案中,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组织了申诉复查阶段听证,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各方积极评价,不仅为再审阶段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还体现出对再审审查阶段流程进行诉讼化改造的价值取向。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再审审查阶段组织听证旨在确保各方主体获得公开、公平且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合议庭能够全面听取不同意见,防止偏听偏信,最大限度地保障其作出公正合理的复查决定[58]。就此而言,聂案的积极尝试对改革我国再审审查制度有着重要的示范意义。但客观而言,目前在这方面进行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仍然有待深化。

(四)再审裁判文书制作在把握程序难点、强化关键证据分析和突出理由论证针对性上仍需深化

再审裁判文书与一审二审文书自有其差异,同时结合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亦应有所回应。但如何体现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将依法纠错与维护裁判既判力有机结合,似乎缺少更注重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优秀再审裁判文书还不多见。总体上看,再审裁判文书改革空间潜力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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